男子2000包夜女大学生,3次后男强行与她发生第4次关系,算强奸吗
王某偶然认识了女子朱某,二人以300元的价格发生过一次关系后,又约定周末2000元不限次数包夜。夜晚,二人发生三次关系后朱某体力不支,王某强行与她发生了第四次关系,朱某被折腾得没了办法哭着报警称被强奸。
王某,一个收入颇丰的男子,头脑灵活,在几年前发现了一家前景看好的科技初创公司。王某毫不犹豫地投入了大量资金,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。几年的耕耘后,这家公司业务高速增长,带来了巨大的回报,使王某的财富迅速积累。
王某的收入高得令人咋舌,这也令他拥有了更多的物质享受,同时他的社交地位也显著提升。
然而,王某并不满足于一夜情或正常的恋爱关系。他内心隐藏着对美女的狂热追求,为此,对外宣称着不婚主义,以逃避婚姻对自己的束缚。
王某不时地寻找那些被社会边缘化的非正常职业女子,例如夜总会的舞女或陪酒女郎。这些女子的与众不同和神秘感吸引着他,他从中获得了刺激和禁忌的快感。
有一次,王某结识了一名叫小芳的舞女,她婀娜多姿的舞姿和妩媚的笑容深深吸引了王某。他们的短暂交往使王某体验到了不同寻常的满足感。他们在一个豪华酒店的套房中相遇,灯光昏暗,房间中弥漫着诱人的香气。小芳用热情的舞姿迷住了王某,两人之间的欲望渐渐升温…
后来,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,王某又在网上搜寻到了一位叫朱某的女子。朱某自称是一名大三学生,拥有着令人瞩目的容貌和迷人的外表。
朱某的美丽吸引了王某的目光,王某决定要追求朱某,因为他认为她是自己一直梦寐以求的女性。
经过一番努力,王某成功地约到了朱某。当他们第一次见面时,王某感到无比兴奋,朱某比他的想象还要迷人动艳。他们约定在一个时尚的餐厅共进晚餐,整个晚上,他们互相交谈着,笑声不断。王某不时用挑逗的目光和轻柔的触碰来向朱某传递自己的意图。
经过餐厅的约会,王某邀请朱某去他的私人别墅,欣然同意。当他们进入别墅时,映入眼帘的是宽敞豪华的起居室和精致的装饰品。王某在舒适的沙发上招待朱某,两人温馨地聊天着,享受着别墅的私密和奢华。
当晚,两人便发生了关系,朱某的表现令王某流连忘返,事后,王某给了朱某300元。
然而,随着关系的发展,王某开始表现出对朱某的控制欲望。
王某提出2000元包夜,受不住金钱的诱惑,朱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。
在那次包夜的晚上,当朱某已经精疲力竭时,王某却迫使她继续配合,无视她的反抗和痛苦。朱某被迫接受了他的要求,而心中的痛苦与绝望不断积累。她努力保持着微弱的抵抗,但王某的控制力量让她感到无力。
王某的目光中透露出占有欲和傲慢,他强迫朱某继续配合他的欲望。朱某已经筋疲力尽,泪水湿润了她的双眼,但王某对她的哭泣毫不在意。他完全无视她的痛苦,只关注自己的欲望。
在发生第四次关系时,朱某终于受不了了,她无法再忍受这种虐待,决定向警方报案,指控王某强奸。
警方迅速介入调查,收集证据以了解真相,聆听双方的陈述,并调查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证据,以了解这起性侵案件的真相。
面对指控,王某感到气愤和愤怒。他试图用与朱某的聊天记录来为自己辩护,声称他们之间是约定的包夜,不属于强奸行为,这最多只是一种嫖娼行为。
他为自己辩解道:“我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和合同,她自愿参与了这一切。”
然而,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标准,强迫他人行为并违背对方意愿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的范畴。即使存在交易关系,但在性行为中,双方的自愿和同意是至关重要的,而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朱某的意愿和人身尊严。
这个案件引发了网友热议。有人认为王某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,他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他的财富和地位不能成为他逃避责任和妄自尊大的借口。
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以约定行为为理由,对王某进行辩护,他们认为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,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。
最终,经法院审理,王某被判处强奸罪,原因是包夜协议是违法无效的,第四次发生关系时违背了女子意愿,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其实,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道德,我们都应该坚守底线,尊重他人的意愿和尊严,共同创造一个平等和尊重的社会。
同时,男人有了钱,在感情的世界里不能为所欲为,还是选择一个真心爱的人走进婚姻殿堂是王道。
弱水三千,我只取一瓢饮,则一真爱,与子偕老。否则,孤独终老将是年轻时放纵的代价。